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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Date) 101.02.03
法規內文(Content)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4號令發布,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一 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賦稅業務,特設賦稅署(以下簡稱
                             本署),並指揮、監督各地區國稅局。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二、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四、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五、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