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財政部為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特設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協調及研考。
二、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計畫、設備之審議、作業檢查及績效評核。
三、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之規劃、宣導及評核。
四、財政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與規範之審訂、訓練及作業之輔導、督導、管制。
五、依稅捐稽徵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資料之蒐集、資訊處理及運用。
六、政府採購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
七、其他有關財政資訊事項。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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