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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6.11.27 |
法規內文(Co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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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定 義│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範 圍 │
│設類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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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促進民間參與公│一、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設 │共建設法施行細│ 上之鐵路、公路、市區快速道路、大│
│ │則第二條。 │ 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統及智慧型│
│ │ │ 運輸系統。 │
│ │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轉運站: │
│ │ │(一)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億元│
│ │ │ 以上者。 │
│ │ │(二)開發面積達零點五公頃以上者。 │
│ │ │(三)建築基地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
│ │ │ ,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
│ │ │ 以上者。 │
│ │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航空站及其設施│
│ │ │ : │
│ │ │(一)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
│ │ │ 航空器起降活動區域內之設施,且│
│ │ │ 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三十億│
│ │ │ 元以上者。 │
│ │ │(二)維修棚廠、加儲油設施、污水處理│
│ │ │ 設施、焚化爐設施、航空附加價值│
│ │ │ 作業設施、航空訓練設施、過境旅│
│ │ │ 館、展覽館、國際會議中心或停車│
│ │ │ 場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十億│
│ │ │ 元以上者。 │
│ │ │四、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 │ │ 上之港埠及其設施。 │
│ │ │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路外公共停車場│
│ │ │ : │
│ │ │(一)投資基地規模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
│ │ │ 之平面式停車場。 │
│ │ │(二)投資設置二百個以上停車位之立體│
│ │ │ 式停車場。 │
│ │ │(三)投資設置六十個以上停車位之機械│
│ │ │ 式或塔台式停車場。 │
│ │ │六、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億元以│
│ │ │ 上之橋樑、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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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促進民間參與公│長度達二公里或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
│道 │共建設法施行細│幣五億元以上之共同管道。 │
│ │則第三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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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促進民間參與公│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染防治│共建設法施行細│一、經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
│設施 │則第四條。 │ 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民間參與之廢│
│ │ │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設施│
│ │ │ ,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一億│
│ │ │ 元以上者。 │
│ │ │二、依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
│ │ │ 廠推動方案實施之民營垃圾焚化廠,│
│ │ │ 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四億元│
│ │ │ 以上者。 │
│ │ │三、各級營建主管機關輔導設置,由民間│
│ │ │ 參與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
│ │ │ 場及其設施,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
│ │ │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每日剩餘土石│
│ │ │ 方處理量達一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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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下│促進民間參與公│每日污水處理量達一萬噸以上之污水處理│
│水道 │共建設法施行細│廠及其設施。 │
│ │則第五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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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促進民間參與公│每日出水量達十萬噸以上之淨水廠及其設│
│設施 │共建設法施行細│施。 │
│ │則第六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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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設│促進民間參與公│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水利設施: │
│施 │共建設法施行細│一、每日引水能力達十萬立方公尺以上之│
│ │則第七條。 │ 引水及其設施。 │
│ │ │二、蓄水容量達三十萬立方公尺以上之蓄│
│ │ │ 水及其設施。 │
│ │ │三、每日出水量達二千立方公尺以上或離│
│ │ │ 島地區每日出水量達二百立方公尺以│
│ │ │ 上之水淡化處理廠及其設施。 │
│ │ │四、每日可提供二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水再│
│ │ │ 生利用(含中水道、雨水貯蓄利用、│
│ │ │ 廢污水回收再利用)設施。 │
│ │ │五、平均每日可供回用量達一萬立方公尺│
│ │ │ 以上之地下水補注回用設施。 │
│ │ │六、保護土地或減少氾濫面積以都市計畫│
│ │ │ 區內達一公頃以上,非都市計畫區內│
│ │ │ 達五公頃以上之防洪或禦潮設施。 │
│ │ │七、出力合計在二千匹馬力以上,且投資│
│ │ │ 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億一千萬元│
│ │ │ 以上之水輪機組、廠房、輸變電及其│
│ │ │ 相關發展水力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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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醫│促進民間參與公│依法許可設置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衛生│
│療設施│共建設法施行細│醫療相關設施: │
│ │則第八條。 │一、位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衛生醫療│
│ │ │ 資源不足地區者。 │
│ │ │二、土地開發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 │
│ │ │三、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 │ │ 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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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促進民間參與公│依法核准設置,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
│利設施│共建設法施行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殯儀館、火化場。 │
│ │則第九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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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福│促進民間參與公│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 │
│利設施│共建設法施行細│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辦理, │
│ │則第十條。 │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
│ │ │上之勞工育樂、訓練、教育機構及其設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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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設│促進民間參與公│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文教設施: │
│施 │共建設法施行細│一、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一億元以│
│ │則第十一條。 │ 上之公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及其設施。│
│ │ │二、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 │ │ 以上之公立國中、公立國小及其設施│
│ │ │ 。 │
│ │ │三、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 │ │ 上之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教育│
│ │ │ 機構及其設施。 │
│ │ │四、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 │ │ 以上之古蹟再利用、經營管理及維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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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促進民間參與公│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觀光遊憩設施: │
│憩設施│共建設法施行細│一、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 │則第十二條。 │ 及第四款辦理,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
│ │ │ 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
│ │ │二、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偏遠│
│ │ │ 地區,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辦│
│ │ │ 理,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三│
│ │ │ 億元以上者。 │
│ │ │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辦理,且│
│ │ │ 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 │ │ 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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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設│促進民間參與公│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施 │共建設法施行細│之電業設施。 │
│ │則第十三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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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氣│促進民間參與公│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體燃料│共建設法施行細│之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
│設施 │則第十四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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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設│促進民間參與公│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運動設施: │
│施 │共建設法施行細│一、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億五千│
│ │則第十五條。 │ 萬元以上,且觀眾容納席次達三千人│
│ │ │ 以上之單項運動場館。 │
│ │ │二、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 │ │ 上之運動休閒園區,其中運動設施投│
│ │ │ 資總額應達新臺幣三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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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綠│促進民間參與公│不列入。 │
│地設施│共建設法施行細│ │
│ │則第十六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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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設│促進民間參與公│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方式辦理,且│
│施 │共建設法施行細│符合下列規定之通訊園區: │
│ │則第十七條。 │一、開發面積達七公頃以上。 │
│ │ │二、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三十億元│
│ │ │ 以上。 │
│ │ │三、設置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
│ │ │ 研發測試功能之電信平台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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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設│促進民間參與公│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型物流中心: │
│施 │共建設法施行細│(一)申請開發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
│ │則第十八條。 │(二)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六億元│
│ │ │ 以上。 │
│ │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國際展覽中心: │
│ │ │(一)展覽館基地面積達三點五公頃以上│
│ │ │ ,且設置一千二百個以上之標準展│
│ │ │ 覽攤位。 │
│ │ │(二)一千個以上之小客車停車位。 │
│ │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國際會議中心: │
│ │ │(一)會議廳基地面積達一點五公頃以上│
│ │ │ ,且設置二千人座位以上之大會堂│
│ │ │ 一間及八百人座位以上之會議室二│
│ │ │ 間。 │
│ │ │(二)四百個以上之小客車停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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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設施│促進民間參與公│不列入。 │
│技 │共建設法施行細│ │
│ │則第十九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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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促進民間參與公│不列入。 │
│開發 │共建設法施行細│ │
│ │則第二十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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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設│促進民間參與公│一、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六億元以│
│施 │共建設法施行細│ 上,開發使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之農│
│ │則第二十一條。│ 產品批發市場。 │
│ │ │二、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第五款規│
│ │ │ 定(休閒農場除外)並具備下列要件│
│ │ │ 之一者: │
│ │ │(一)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 │ │ 款及第四款辦理,且投資總額不含│
│ │ │ 土地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 │ │(二)位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偏遠│
│ │ │ 地區,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 │ │ 辦理,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
│ │ │ 幣三億元以上。 │
│ │ │(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辦理,│
│ │ │ 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十億│
│ │ │ 元以上。 │
│ │ │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六款│
│ │ │ 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並具備下列要 │
│ │ │ 件之一者: │
│ │ │(一)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億元│
│ │ │ 以上之漁業附加價值作業設施。 │
│ │ │(二)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三億元│
│ │ │ 以上之遊客住宿、餐飲服務、文物│
│ │ │ 展覽及相關海洋遊憩、教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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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廳│促進民間參與公│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
│舍設施│共建設法施行細│政府廳舍設施。 │
│ │則第二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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