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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Finance, R.O.C.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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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公發布日(Date) 025.01.30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1 條
鐵道部為實現興築新路整理舊路計劃,再發行公債二千七百萬元,專充玉
萍鐵路南萍段之用,定名為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
 
第 2 條
本公債於民國二十五年二月一日發行。
 
第 3 條
本公債按票面額九八發行。
 
第 4 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按票面額核計,自發行之日起算,每年六月底及十
二月底各付息一次。
 
第 5 條
本公債自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用抽籤
法開始還本。分十年六個月二十一次,至民國三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全數還
清。
前項抽籤,於每次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之。
 
第 6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鐵道部委託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
央、中國、交通三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第 7 條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鐵道部直轄國有鐵路餘利為基金,由鐵道部按照本
公債還本付息表所列數額,每月提交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承借南萍段
鐵路建築款項之銀行,專戶存儲,以備到期給付。
 
第 8 條
本公債基金由鐵道部派代表三人,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發行銀
行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程,
由鐵道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第 9 條
本公債不得移作別用。
 
 
第 10 條
本公債票面定為一萬元,一千元兩種。
 
第 11 條
本公債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
為擔保品,並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第 12 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Data Source:Ministry of Finance, R.O.C.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