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國營事業機構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讓售國有土地先行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處理要點英 |
公發布日(Date): |
084.06.20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為配合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公營事業機構)因工
程緊急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二、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用國有土地時,應依照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規定,
報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 (市) 政府核轉財政部同意讓售,並徵得審計機關
同意為之。其因工程緊急時,得依本要點規定預繳保證金申請發給土地使
用權同意書,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先行使用:
(一) 所需土地經查明早為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使用者。
(二) 各該事業計畫早經核定而未及時辦理申購者。
前項所稱「工程緊急」,係指依正常程序辦理價購土地,不能配合其工期
需要而言,並以各公營事業機構無遲延申購情事者為限。
三、前條規定之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要件應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或省
(市) 政府從嚴審核認定。
四、經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或省 (市) 政府審查符合第二點所規定之要件者,為
爭取時效,應即併同其申購土地案,將土地登記簿謄本 (如係未登記地則
免附) 及需用土地範圍圖說 (以地籍圖著色標明) ,以正本核轉財政部,
並以副本連同附件抄送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地區辦事處收到副本應即
派員勘查並查對有關資料,核符本要點所定條件後,可參照市價預估先行
收取保證金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另將勘查結果陳報國有財產局轉報財
政部核定讓售。
五、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除應注意現行有關出
售國有土地之限制規定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不違反當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二) 經出租者,由公營事業機構協調取具承租人同意終止租約之同意書
後終止租約,再行辦理。如有欠租,且公營事業機構應支付補償費
時,應由各該公營事業機構承諾於支付承租人之補償費中扣繳。
(三) 被占用者,俟排除占用後,再行辦理。但公營事業機構承諾於其應
支付之補償費中扣抵使用補償金,並自行排除占用者,不在此限。
(四) 各該公營事業機構應出具書面承諾之事項,除前述 (二) 、 (三)
款規定者外,尚包括左列事項:
1.俟本部國有財產局完成估價程序後,願依估定產價結算預繳保證
金,差額多退少補。
2.申請之標的,如為未登記土地時,並應承諾「如因他故,該地所
有權未能登記為國有時,同意無息退還原繳保證金,自行洽登記
名義人協調解決」。
3.如因法令之原因,未能核准讓售時,同意無息退還原繳保證金,
並自行恢復原狀無條件交還土地。
4.非建築用地經終止耕、養地租約後,如無意承購,同意繳交國有
財產局已支付之補償費。
六、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於收受保證金先行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後,應
與各該公營事業機構密切聯繫,儘速完成讓售手續,結算退補價款差額,
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會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七、本處理要點報請財政部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