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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國有非公用海岸養殖用地繳租及小規模經營養殖戶認定作業要點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4.07.03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按養殖地區及種類計算繳租標準:
(一)岩礁地區魚貝及其他養殖:
1、一級:養九孔、龍蝦類,每公頃年繳六十公斤。
2、二級:養石斑魚、鯛魚類,每公頃年繳八十公斤。
3、三級:養其他魚貝類,每公頃年繳六十公斤。
4、四級:養紫菜、青海菜、葡萄藻等經濟型海藻,每公頃年繳三十公斤。
(二)陸上魚塭區魚貝粗放養殖:(分級以虱目魚折算繳租)
1、一級:每公頃年繳三十公斤。
2、二級:每公頃年繳二十五公斤。
3、三級:每公頃年繳二十公斤。
二、小規模經營養殖戶認定標準:
岩礁區○‧三公頃以下;陸上魚塭區粗放養殖三公頃以下。
三、小規模經營之農漁民給予之優惠:
前三年六折收租;第四年起八折收租兩年;第六年起停止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