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為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
點」第四點規定,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建議條件
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設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
,由下列成員組成,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
(一)國產署副署長一人,兼召集人。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四)新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五)桃園市政府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代表一人。
(七)臺南市政府代表一人。
(八)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五至七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九款所列人員,由國產署聘任之;遇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人員,隨其本職進退;第一項第九款人員之聘期為一
年,期滿得續聘。
三、審議小組審議事項如下:
(一)評定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
、地租計收基準。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之其他事項。
四、審議小組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增減之。
五、審議小組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出席。
六、審議小組由國產署業務主管組擔任幕僚單位,負責處理審議小組經常事務。
七、審議小組開會時,得視案件審查作業需要,邀請土地所在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
構)派員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八、審議小組會議審查結論,以國產署名義行之。
九、審議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對出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