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人興建綠建築及智慧建築之誘因,達
到推動智慧綠建築產業發展目標,特依行政院核定「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
訂定本獎勵措施。
二、本獎勵措施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為執行機關。
三、本獎勵措施之適用對象為由執行機關辦理招標並簽訂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
上權契約書之地上權人。
四、地上權存續期間,地上建築物取得主管機關發給之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及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且未曾取得政府機關綠建築標章或智慧建
築標章相關獎勵者,於該二標章同時有效期間內,地上權人得向執行機關申
請地租優惠。
前項申請經執行機關同意者,自申請之次月起至「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
築標章」同時有效之末月給予地租優惠。同一地上權存續期間,地租優惠以
六年為限。
地上權人依前項規定取得地租優惠後,「綠建築標章」或「智慧建築標章」
被註銷、停止使用或失效者,地租優惠予以取消,並應補繳自標章被註銷、
停止使用或失效日起之地租優惠差額。
五、地租優惠範圍以取得「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建築物對應之土地
面積為限。
屬分期分區開發者,應全區併同檢討,前項地租優惠範圍不得重複計算,並
應符合前點規定。
六、地租按下列優惠基準計收:
(一)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並同時取得合格級、銅級、銀級、黃金級、
鑽石級「智慧建築標章」者,分別按約定地租百分之九十四、百分之九
十三、百分之九十二、百分之九十一、百分之九十計收。
(二)取得黃金級「綠建築標章」,並同時取得合格級、銅級、銀級、黃金級
、鑽石級「智慧建築標章」者,分別按約定地租百分之九十二、百分之
九十一、百分之九十、百分之八十九、百分之八十八計收。
(三)取得鑽石級「綠建築標章」,並同時取得合格級、銅級、銀級、黃金級
、鑽石級「智慧建築標章」者,分別按約定地租百分之九十、百分之八
十九、百分之八十八、百分之八十七、百分之八十六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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