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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Finance, R.O.C.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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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Date) 106.09.26
法規內文(Content) 一、為審慎訂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
    簡稱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促參法之規定,列為重大公共建設主要享有「私有土地之徵收(限
    政府規劃)」、「放寬授信額度(限重大交通建設)」、「五年免徵營
    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支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 、「進口機
    具設備之關稅優惠」、「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 、「營利
    事業投資股票應納所得稅之抵減 」等項優惠,影響政府財政收入,
    宜審慎規範。
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應考量未
  來施政重點,就施政之優先性、公共建設迫切性、自償性及社會性、
  民眾需求殷切程度、財源籌措情形以及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等因素,審
  慎評估選定項目,就ㄧ定規模訂定具體明確之範圍,以達獎勵民間投
  資於政府預定優先進行之公共建設。
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附件(分工表)及前點所定原則,並符合
  促參法第八條所定之建設方式,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五、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應同時擬具
  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草案(含總說明)及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主管機
  關(財政部)評估完成後會商內政部,由主管機關發布。
六、個別投資案件是否屬重大公共建設之認定,由主辦機關依前點發布之
  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認定之。
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實需修改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依本原
  則辦理。
Data Source:Ministry of Finance, R.O.C.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