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貨物稅稽徵規則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8.10.17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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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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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海關應憑經濟部證明予以免稅,並在填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上加註供研究發展用,不得請領行車執照。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指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之公共汽車。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指下列車輛:
一、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不得辦理登檢牌照及行駛公共道路之車輛。
二、非供乘人及載貨,僅得於港口、機場、倉庫及工地等廠區內使用,且不辦理登檢牌照及行駛公共道路之車輛。
符合前項規定之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應於貨物稅免稅照或進口與貨物完(免)稅證明書上加註不得辦理登檢牌照及行駛公共道路字樣。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所稱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指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
第二章 登記
第一節 廠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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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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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組織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職稱及其印鑑。
五、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
六、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與生產能量。
廠商登記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第二節 產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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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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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應稅貨物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編號及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樣品四吋照片及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送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查相符者,准予登記。
主管稽徵機關於審查有必要時,得通知產製廠商提供產品之設計圖或型錄。
前項產品登記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使用圖樣、規格(註明所用重要原料之名稱及其使用單位數量)。
二、包裝材料、包裝方法及每一單位內含容量或淨重。
三、預計製造成本、利潤及不含稅款之銷售價格。
四、是否專供外銷。
五、是否與同一組織之其他工廠產品之品質、規格相同。
第一項規定應檢送之樣品照片,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二日內檢送。
第三章 照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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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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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 (免) 稅照:
一、專用完(免)稅照樣張格式。
二、實施計畫及作業流程。
三、內部安全稽核措施。
前項經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之產製廠商,如欠繳應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暫停其繼續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並通知產製廠商。主管稽徵機關於產製廠商繳清稅款後,應恢復其繼續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
產製廠商印製之專用完(免)稅照應編號以套版方式印製,並加印廠商印信及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號;其印製數量與編號應逐次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使用期間,如遇停電或機器故障之特殊情況,應以人工依規定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並於照證管理報表內註明。
第四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第一節 橡膠輪胎
第二節 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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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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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以公噸為計稅單位;不及一公噸者,比例課徵。
第三節 飲料品
第四節 平板玻璃
第五節 油氣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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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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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煉製之油氣,以管線輸送者,免發完稅照。
第六節 電器類
第七節 車輛類
第五章 完稅價格
第六章 稽徵程序
第一節 國產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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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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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出廠之應稅或直接外銷免稅之貨物,應按出廠數量逐批填用完稅照或免稅照,其餘免稅或稅款記帳出廠之貨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軍用免稅或其他免稅貨物,應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件填用免稅照。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免稅之飲料品免填。
二、供作加工外銷之應稅原料申請稅款記帳者,應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件,填用記帳之完稅照。
三、供他廠作為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應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填用免稅照。
前項完稅照或免稅照,產製廠商應於第一聯背面加蓋廠名及出廠年月日之戳記後提運出廠。第二聯按月彙送主管稽徵機關。第三聯由產製廠商存查。
前項戳記,由產製廠商自行刻製,並於啟用前檢附印模,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第二節 進口貨物
第三節 帳簿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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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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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應設置下列輔助帳冊:
一、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料、退料憑證等記載。主要原料均應辦理入倉手續。
二、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之交班竣工報告表,及其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按類名分別記載。
三、倉儲登記簿:各倉棧分別設立,以記載原料、製成品及半製品等收發數量。
四、免稅登記簿:記載出廠應稅貨物依法免稅事項。
五、加工外銷登記簿:記載以應稅貨物為原料加工外銷之記帳及沖銷事項。
六、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及有關倉儲、加工等紀錄憑證,分按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情形,詳實記錄掉換、補充或損耗之數量。
七、原料免稅登記簿:記載有關以應稅貨物加工為另一應稅貨物之免稅原料(包括本廠製造或採購自用加工,提供他廠加工之免稅原料)其入廠、領用及核銷事項。
八、領用貨物稅各項照證登記簿:逐日記載領用各種照證之數量。
產製廠商原有設立帳冊,具有前項各款帳簿之性質及功能者,得列具對照表,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繼續沿用,或酌為增減修正。
規模狹小之產製廠商,對於設置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帳冊確有困難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規定格式之產銷日記簿替代;打造車身或拖車之產製廠商,得以打造車身、拖車登記簿替代。
第四節 未稅貨物移運
第五節 稽查
第七章 免稅、退稅及抵繳
第一節 外銷貨物
第二節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
第三節 參加展覽或勞軍貨物
第四節 退廠整理或因故變損暨加工精製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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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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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稅貨物出廠後,因市場滯銷或其他原因必須退還原廠者,得憑退貨交運單等文件自行退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廠整理:退廠整理後該貨物之品質、外觀、形狀及售價均未變更,准免填完稅照復運出廠。
二、改裝改製:產製廠商應事先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到廠查核後,憑完稅照退稅或抵繳;俟改裝改製完竣後,再併同當月份出廠應稅貨物,報繳貨物稅。
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之已稅貨物,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貨物,報繳貨物稅。
第五節 物體消滅或遺失貨物之處理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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