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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草案

公告日期: 106.07.21
預告日期: 106.07.22 ~ 106.08.04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0600618600號 公告
依據: 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公告事項: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Ⅲ)逐步提高資本適足標準,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子公司業務拓展逐漸面臨自有資本不足之挑戰,為協助該公司提升資本適足率,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增訂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政府得以原為本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所持有,其後以贈與方式繳回國庫之國有不動產抵充增資本公司之股款。本公司增資銀行子公司時,亦同。」
嗣依前揭規定進行土地作價增資作業時,在預算面,國庫雖以國有不動產抵充增資股款,無實質財政支出,但依法仍應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造成年度總預算規模虛增,面臨實務執行困難。爰修正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增列第四項就預算法及國有財產法對以國有不動產作價增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限制,作適度鬆綁,避免預算虛增,並落實一百零五年增訂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之修正意旨。
 
內容: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Ⅲ)逐步提高資本適足標準,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子公司業務拓展逐漸面臨自有資本不足之挑戰,為協助該公司提升資本適足率,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增訂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政府得以原為本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所持有,其後以贈與方式繳回國庫之國有不動產抵充增資本公司之股款。本公司增資銀行子公司時,亦同。」
嗣依前揭規定進行土地作價增資作業時,在預算面,國庫雖以國有不動產抵充增資股款,無實質財政支出,但依法仍應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造成年度總預算規模虛增,面臨實務執行困難。爰修正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增列第四項就預算法及國有財產法對以國有不動產作價增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限制,作適度鬆綁,避免預算虛增,並落實一百零五年增訂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之修正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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