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衛生標準修正總說明(96.11.28 修正)》 酒類衛生標準自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以來,其間歷經一次修正。茲為配合 行政院衛生署前以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衛署食字第○九六○四○○○九七號令發布修正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將有關酒類之添加物予以刪除,並自九十七年一月 一日起實施,爰擬具本修正案,俾利業者遵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第四條規定,增列酒類中防腐劑(己二烯酸、苯甲酸)、著色劑(葉 黃素)之殘留量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列第五條條文:「用於酒類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有毒或含有害人體 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二、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修 正條文第五條) 三、於末條配合增列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